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623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国土资〔2009〕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合同法》、《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出让人与受让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白迟延之日起,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支付土地闲置费;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在扣除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对于受让人未按约定日期动工和申请退还土地的违约行为,应按照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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