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粤建房字〔1995〕30号

  省人大颁布实施《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国土厅有关问题质询案决议的通知》(粤府〔1994〕13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部分市、县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城镇范围内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核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房地产权证》。但部分市、县,由于受到某些影响,对省人大的《条例》和省政府的《通知》贯彻不力,至今仍未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最近,省人民政府在“1995年上半年经济工作要点”中,针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明确提出“要结合《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实施,搞好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粤府〔1995〕17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责任部门,要增加法制观念,认真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仍未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的市、县,必须在四月底前全面贯彻执行省人大《条例》和省政府《通知》,对城镇范围内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发给统一的《房地产权证》。原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停止发放。

  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前按规定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房地产权属不发生转移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换证。

  三、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及各项规定,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认真审查其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省规定的填证说明核发《房地产权证》。对申请登记房地产的权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按发证顺序填好房地产权证发证情况表,并装钉成册,按季度(或每半年)抄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一份。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19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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