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重要意义,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三、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开设征地补偿款专户的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本《通知》实施前已全额预付征地补偿款的,附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金额预付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即可),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五、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帐;如有多余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用)地单位。

  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在实施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径向省国土资源厅或省农业厅反映。

  九、收回国有土地需要进行补偿的,参照此制度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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