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土地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8〕299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明确临时施工用地范围建(构)筑物复建补偿费用性质的函》(穗铁建函〔2008〕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因工程施工需要,你公司向工程沿线土地权属单位租用施工用地,工程完工后将地块退还原地块权属单位,地块权属单位发生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的租赁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计税营业额为全部价款以及所有性质的价外收费。即地块权属人收取的土地租金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收入(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的青苗补偿款除外),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发票管理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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