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2006年度土地变更数据客观、真实,现将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变更调查数据的要求

  各地要照《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00号)的要求,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6〕9号),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准确区分年度以前变更和本年度的变更流量,严格做到实地变化一块、变更一块、统计一块,达到数据、图件和实地的“三者一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全责。建设用地增加面积超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对增加的建设用地逐地块核实,并在变更调查报告中专题分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6号)的规定,经部验收,或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确认后的更新调查结果,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数据上报。未通过部组织验收和部确认的更新调查成果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流量中。

  二、关于耕地和农用地的认定

  (一)农业结构调整中耕地植树不满三年的,且树木郁闭度低于规定指标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二)农作物与林果套种的,地类仍按照耕地认定。

  (三)耕地上种植饲料或用于城市草坪生产的,仍按照耕地调绘。

  (四)为农田灌、排水用的沟渠,应调绘为农田水利用地,属农用地;与河流相连的水库水面,可调绘为河流或湖泊水面。

  (五)凡属于农民集体、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道路,不以宽度和路面类型区分,均应属于农村道路。

  (六)详查时确定的田坎系数不得随意更改。平地不能按系数扣除田坎面积。确实田坎系数发生变化的,须经省厅论证确认。

  三、关于建设用地的认定

  (一)未办理征地手续的临时性盐田,不能调绘为建设用地。

  (二)实地未动工平整或推平待建的地块,无论有无建设用地手续,仍按照原地类调绘。并注记用地审批情况和违法用地信息。

  (三)公路和堤坝两旁的绿化用地,未征用、转用的,不能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统计注明原地类和面积。

  (四)农村居民点周边的林地、晒谷场、荒草地及坑塘等,不能归并到农村居民点中,要分别按实际用途调绘。

  (五)采矿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面积较大时,应该按照实际用地现状调绘。

  四、关于未利用土地的认定

  (一)废弃的取土坑、采石场等用地,按照未利用地调绘。

  (二)工矿企业临时用地,如堆料场、晾晒场,未办农转用手续的,按照原地类调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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