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确保留用地指标兑现,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定,建立台账,实行留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一)严格核定留用地指标。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和村民委员会)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

  从本通知颁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本通知颁布之前已签订征地协议或已核发征地预公告的,留用地指标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实际征地面积按照征地总面积扣减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后确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建立留用地指标台账,以行政村(包括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的经济公司)为单位,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台账信息供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三)兑现留用地指标可采取以下形式:

  1.折算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或本镇(街)工业集聚区,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区(县级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区域内。

  3.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标核定书载明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地单位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三、加大力度,统筹解决,实施“三鼓励一适度”政策

  (四)鼓励留用地指标折算为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的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五)鼓励统筹集中留地。城市、乡镇规划应统筹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地选址,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区(县级市)、镇(街)人民政府可对集中安置区用地进行储备,也可在政府储备用地中安排留地选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划拨方式供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块状征地项目的,应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留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

  (六)鼓励留用地指标等价置换房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留用地指标置换获取房屋,是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之一,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免各项税费。

  (七)适度分散留地。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可以独立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时具备上述分散留地条件的,应当选择集中安置区留地或者以置换房屋、折算货币补偿款等其他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未纳入“城中村”改造统筹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标的无合法手续用地,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制度,全程监督,严格留用地使用管理

  (八)使用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请使用留用地指标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中公摊基础配套设施用地的比例不超过20%,超出部分可以与留用地一并规划实施,但不计入留用地指标的用地总面积。

  (九)确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设以外的用途。

  (十)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征地项目用地材料报批前,征地单位应当在市国土房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与该征地项目的其他补偿安置资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征地单位可以在征地批准后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复的,市国土房管局通知银行将预存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征地单位;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退还征地单位。

  (十一)拨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本通知规定或者自愿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征地项目用地经批准并发布征地公告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征地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征地项目属于政府储备用地项目的,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征地项目用地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返拨办理留用地的相关费用(在征地项目支付的货币补偿款额度内)。

  (十二)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续。留用地应当使用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历史违法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为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征收审批手续。留用地可以无偿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用地净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标,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不超过10%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整体办理征收和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标的比例超过10%或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且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暂缓办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留地的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可以允许其申请集中留地。

  五、简化程序,灵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选址和审批进度

  (十五)多方案确定留用地选址。征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2个新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2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置换房屋或折算货币补偿款等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十六)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留用地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与征地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于留用地报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辖区可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留用地报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线状工程、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征地,以及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标后,先行办理征地项目的用地报批手续。

  六、属地管理,加强指导,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

  (十七)属地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牵头组建由土地所在村、留用地指标提供者、政府出资机构或社会出资者成立的经营实体或自治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行合作投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统筹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社会资金参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开发建设的,可以明确相应份额和分享开发收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区(县级市)招商引资计划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引进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十八)加强指导促进留用地高效利用。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措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引导留用地及时高效开发利用。留用地欠账较多的区,产业储备用地供应时应当优先解决留用地欠账。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已核发的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历史欠账指标,按照《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规定使用。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或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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