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标题:关于广州中院对高雪芳、张双楼集资房纠纷是否应当立案的请示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院

对高雪芳、张双楼集资房纠纷是否应当立案的请示的批复

粤高法立复〔2002〕第1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是否受理原告高雪芳、张双楼诉被告广州市耀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耀鸿公司)、广州市白云山农场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下称同和社)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及刘林笤诉上述两被告侵权二案的请示报告(2002穗中法立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请示的两件案件所涉及的“同心花园”,是两被告与广州今日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集资房;且“同心花园”已经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判令耀鸿公司将“同心花园”交给同和社,由同和社作价补偿今日公司60万元和补偿耀鸿公司533万多元。鉴于“同心花园”开发商纠纷已由生效判决作出处理,而法院在该案审理时却没有考虑耀鸿公司已将部分房屋卖给了高雪芳、张双楼、刘林笤等业主的情况而一并作出处理,导致依判决被告耀鸿公司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其与原告(购房业主)之间的购房合同。因此,根据上述特殊情况,对你院请示两案的处理可不受省高院《关于因购买违法建筑的房子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违法建筑房屋纠纷应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法院暂不立案”的限制,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对该两案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