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2〕国土〔籍登〕字第20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闽土〔1992〕025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贯彻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划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在此之前集体之间调整过的土地),归该生产队所有;当时没有明确划定土地范围的,应根据土地使用的历史沿革及目前的利用情况确定土地的权属。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199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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