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符合规划但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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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符合规划但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学斌,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德洋,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庆峰,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山,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杰,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一审第三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委会福田村。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委会福田村。

负责人:王章发。

再审申请人庄学斌、张德洋因与被申请人张庆峰、刘山、杨杰(下称张庆峰等三人)、一审第三人阳春市春城街道新云村委会福田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7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庄学斌、张德洋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出租地块虽为农用地,但已列入2017年12月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且当地街道办及管理执法部门已实际按市区范围进行有效管理,其性质已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案涉土地分租合同应合法有效;(二)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也可用于非农建设,不应认定该土地不能搭建临时用于汽车修理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三)即使合同无效,张庆峰等三人更加知悉建设汽车修理厂需要使用什么性质的土地,过错更大,应承担80%的租金损失。请求再审本案并判决驳回张庆峰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张庆峰等三人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案涉土地分租合同无效。案涉租赁土地是用于经营汽车修理等非农业建设用途,双方均不属于可对涉案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合格主体。农用地即使列入城市用地范围,仍要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二)双方一致确认张庆峰等三人没有使用土地,庄学斌、张德洋应将租金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土地为农用地,出租用于非农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案涉用地即使已列入城市控制规划范围,但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仍不可出租用于经营使用。庄学斌、张德洋关于案涉土地可用于搭建汽车修理厂房进行经营,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的主张,与上述规定不符。因双方均确认张庆峰等三人分租土地后极短时间内即被通知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未实际使用,故亦未获得收益,一、二审判决庄学斌、张德洋返还已收取租金,并无不当。

综上,庄学斌、张德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庄学斌、张德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赖尚斌

审判员  谭 甄

审判员  何曲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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