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政府“限价”签订的“双合同”当然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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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政府“限价”签订的“双合同”当然无效吗?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发展公司)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公司)

二、案件情况

  2013年8月16日,李某(乙方)与××物业发展公司(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为毛坯房,甲方不负责装饰,按合同约定标准交付。当日,李某作为甲方(委托方)、××装饰工程公司作为乙方(承接方)、××物业发展公司作为丙方(开发商),三方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一致确认乙方按本合同装修户型平面图和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由乙方包工包料完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装修费为221592元。

  李某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装修费。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19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李某在××物业发展公司通知办理收楼手续后,前往实地验房,经验房后李某认为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装修价值大大“缩水”,并以此为由拒绝收楼。2015年5月5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发展公司、××装饰工程公司连带偿还李某支付的装修费与该房屋实际装修造价的差额73800元。

  ××物业发展公司、××装饰工程公司辩称:涉案楼盘前期销售的带装修的房屋,实行的是单一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没有签订委托装修合同。从2013年4月24日起,根据《××市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的规定:“本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政府限价,××物业发展公司才不得已选择将楼款分割为毛坯房楼款和装修款两个部分,即实行所谓的“双合同”,但无论是“单合同”还是“双合同”,不仅反映了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反映了房屋的客观价值。

三、争议焦点

  为躲避政府“限价”签订“双合同”的法律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

四、法院观点

  李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分别与××物业发展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签订“毛坯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带装修出售,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由于装修费用实际属于房价款的一部分,故自然不存在李某所主张的装修造价差额问题。《委托装修合同》签订过程及具体条款约定可以认定李某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装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密不可分。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六、律房律地告诉您

  “双合同”是否真正的双合同?从形式上看,一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是物业装修合同,有双方的签字盖章,白纸黑字是两份合同。然而,合同法的要义在于探求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毫无疑问,无论是购房人,还是开发商,签署“双合同”时内心真意是买卖一套精装修的商品房,“双合同”只是双方为了规避由于政府限价而无法在网签系统签署完全价格的合同采取的虚伪行为而已。也就是说,“双合同”是双方的虚伪表示,并非真正的意思表示。双方依法只能老老实实履行虚伪行为掩盖下的真实行为,企图换假成真是违法的,不可能得到裁判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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